西藏药监局近日印发《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文件,明确从5月1日起药企可申请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非处方药,其中需要执业药师提供指导用药服务。
1、可申请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销售点。
3、自动售药机销售产品:
自动售药机仅销售非处方药。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
指定的自动售药机管理负责人、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人员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负责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指导合理用药及其他售后服务。
通过梳理发现,包括西藏在内,全国多个省份和地区均发布了类似的文件,支持自动售药机、智能售药机、智能药柜等机器卖药。其中不同地区对自动售药机药学服务的要求也大有不同。
湖北省规定,具有互联网药品销售资格的社会药房,可以设置远程药柜提供自动售药服务,其中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可以同时销售处方药。
烟台市规定,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处方药,应设置终端对接互联网医院,凭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在线开具的处方并经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审方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出售。
湖南省永州市规定,自动售药机销售处方药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备获取处方来源的设备,能够对接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凭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处方,并经自动售药机投放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后才能销售。
作为“新零售”概念下的产物,自动售药机最初被赋予了解决“24小时”售药难题的使命,但在试点运行一段时间后逐渐淡出视野。经过多年“不温不火”的发展,如今又要将使用场景迁移至公共场所。但当下自动售药机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例如过高的“试错成本”或将成为阻挡零售药店上线的拦路虎。
法规不完善:自动售药机涉及到药品的销售、配送、储存、监管等方面,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规规范其运行和管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质量难保证:自动售药机需要保证其内部的温湿度符合药品的储存条件,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等影响,同时需要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灰尘、细菌等污染药品。
服务有限:自动售药机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的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服务,但是无法替代专业的执业药师的面对面服务,对于一些复杂或特殊的用药问题,还是需要到实体药店寻求帮助。